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调解中心成立大会

授牌大为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贸易建设行业调解中心长沙协调办公室”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一、主要职责

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


大为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松参与授牌仪式,授权我司为“中国贸易建设行业调解中心长沙协调办公室”。

 

天津理工大学尹贻林教授发言:建立多思维角度的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机制。

 

 

天津理工大学尹贻林教授与大为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松合影。

二、历史沿革

六十年代

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第一任主席为南汉宸,秘书长为冀朝鼎。 五十年代,正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中国贸促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至六十年代中期,中国贸促会已同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圭亚那、委内瑞拉、墨西哥以及亚洲、非洲许多当时尚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民间贸易联系,并先后同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有关团体签订了民间贸易 或经济关系的协定,同意大利、智利、奥地利的有关组织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商务代表处。与此同时,中国贸促会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会或工商会,同已与中国建交各国的贸易团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七十年代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许多国家相继同中国建交。中国对外经贸事业仍然保持着“官民并举”的格局。中国贸促会本着“不忘老朋友,广交新朋友”的精神,继续拓宽原有的对外联系渠道,促进中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在1979年1月中美正式建交以前,中国贸促会是两国间贸易的中方窗口。 1973年,王耀庭出任中国贸促会第二任主任。

八十年代

1979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 贸促会承担的工作范围继续扩展,转移到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各种形 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轨道上来。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贸促会增设新的机构,增加工作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增设了分会和支会。 1986年,贾石出任中国贸促会第三任会长。 随着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贸促会的职能面临着新的转变。1986年5月,中国贸促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

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贸促会1988年6月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面向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加强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技术转让、涉外经贸和海事仲裁等项工作,发挥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把自身业务的拓展与为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服务结合起来。

从1988年起,中国贸促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以促进有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增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这样,中国的贸促事业就既有地方机构,又有行业机构,从而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工作网络。

1988年9月,郑鸿业代行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职务,1989年12月被选举为第四任会长。

九十年代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根据新的形势,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紧紧围绕其宗旨,抓住机遇,强化职能,调整战略,开拓领域,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企业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外交、外贸事业服务。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各项工作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作为贸易促进组织所应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从而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会涉外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贸促会联合大陆经贸界、企业界、法律界及有关方面,于1989年底成立了“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该协调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贸促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该协调会与台湾方面的“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紧密合作,为海峡两岸在贸易、投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往来等诸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与此同时,中国贸促会同台湾方面的许多经贸团体、工商组织、企业界等建立了往来与合作关系。

1994年5月,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入会。中国贸促会牵头组建了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中国成员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作为主席单位,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8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委员会名议申请加入国际商会,经过8年多的谈判和努力,1994年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95年6月,郭东坡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五任会长。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贸促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1997年9月,俞晓松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六任会长。

2003年5月,万季飞出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七任会长。

2014年3月,姜增伟出任中国贸促会第八任会长。

 

三、社会团体

1、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商会(CCOI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在中国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商会组织,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ICC)工作的国家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名称。

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主要职责是促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际组织和中外政府部门反映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在企业界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截至2021年7月,中国国际商会会员数量已达27万家,其中包括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及一大批知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国国际商会已经成为我国会员最多、国际影响力最大的涉外商会组织之一。

中国国际商会内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综合业务部、会展部、双边合作部、多边合作部、贸易促进中心、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党建工作部等办事机构。以建设枢纽型商会组织为目标,中国国际商会与中国境内外其他商协会组织开展机制性合作,向会员和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交流、行业合作、法律咨询、市场信息、会展策划、项目招商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2、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英文简称CAAL)是在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全国30家大中城市的国内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发起并成立的、唯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仲裁法学学术团体。是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学会成立后,本着将全国的仲裁机构、科研院校、仲裁理论教学研究人员和仲裁相关实务工作者紧密地团结起来,共同研究探讨中国特色的仲裁理论、健全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初衷,受到了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各大高等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的重视、关注与积极参与。现有知识产权仲裁、建设工程仲裁、金融仲裁、仲裁与调解、亚太仲裁、仲裁与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等10多家专业委员会;设有国际顾问和观察员委员会,以吸纳支持中国仲裁的国际友好专业人士。

目前,学会拥有团体会员240多家,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上广深等城市的120余家仲裁机构,中国石化和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大成、金诚同达、中伦、君合等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律院系,等等;有个人会员逾千人,涵盖仲裁从业者、大学和研究机构人员、律师、企业法务代表、专家学者等,是代表整个中国仲裁行业水平的学术领军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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